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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专用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吉工商联字[1999]第1号颁布时间:1999-02-10

     1999年2月10日 吉工商联字[1999]第1号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发[1998]31号)精神和《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为了 保证全省收费票据统管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领导后票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的专用收费票据由省工商局统一出式,省财政厅审查 确定。各市(州)工商部门每年10月末前,要将本地区票据年度使用数量计划上报 省工商局,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以地区为单位统一编号、印制,由省工商局发到市、 州局,再由市、州局发到市、县局使用。   二、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 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建立健 全收费票据管理内部监督和制约制度,充实人员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发放、使 用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的票据管理制度,做到票款一致,验收领新,省工商局定 期向省财政厅进行结报、缴销,确保收费票据管理和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加强对工商部 门专用票据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省工商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用票据管理制度》 (吉工商财联字[1990]186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五、其它有关事宜仍按《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有关 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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