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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海关关于转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

吉文联发[1999]13号颁布时间:1999-07-19

     1999年7月19日 吉文联发[1999]13号 各市(州)财政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体)局、文管会,长春海关所 属各处级海关:   现将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没收、 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此《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是一个保护国家文物、维护法律尊严的 重要文件,请各级有关执法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要把贯彻此 《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执行中有关部门要搞好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此 《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要严格按照《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移交文物 的准备、组织、鉴定、登记、造册、评定级别等工作,妥善安排有关国有博物馆对移 交文物的收藏、保管和研究、展示等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三、对过去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没有移交的,应尽快组织移交。今后,对依法 没收、追缴的文物,要在结案后立即移交给接收部门。   移交时由省文化厅和移交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承办机构,同交接双方履行交 接手续。   四、每次结案后,交接部门要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年终,由交接 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将全年的移交情况分别向其国家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对于文物拍 卖所得收入的收缴情况由省财政厅负责报财政部。   五、对接收后文物的处理,须由省文化厅依据《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 法》第九条规定确定。对于确定为没有收藏价值需要拍卖的文物,由省文化厅报经国 家文物局批准。拍卖所得收入缴省财政厅。   六、对移交文物总体价值较高,为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执法部门或单位,各 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将鉴定结论如实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提请给予奖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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