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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罚款没收财物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财罚字[1999]346号颁布时间:1999-06-25

     1999年6月25日 吉财罚字[1999]34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银行省内各分、支行,中、省 直驻各市(州)、县(市)执法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8]4l号)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 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1998]31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管理体制上划省管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收取的罚没款为省级财政 收入,应就地缴人省级国库。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的管理,确保罚没 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罚没款的管理   经省政府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各分支机构为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 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代收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要求,由被处罚当事人到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各分支 机构代收点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各分支机构负责就地缴入省级国库。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处罚取得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 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银行,并由代收银行负责当日缴入省级国 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没收款项(包括违法所得),应当自结案之日 起二日内缴入代收银行,由代收银行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各市(州)、县(市)其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款,仍按《吉林省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1999年2月23日省政府令第99号)的 规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各分支机构代收,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依法取得的扣留物资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验收、 保管和交接制度,案件终结后,根据没收物资的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1.属于商业、物资部门经营的商品和物资,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由执 法机关交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没有设立拍卖机构的,可交由国营商业、物资经营单位 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没收物资的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需报经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批准后,进行拍卖处理。   2.属于专营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如金银、外币、有价证券、文物 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3.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4.属于淫秽物品、毒品及吸毒用具等违品,以及其他无保留价值的物品,由收 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5.没收物资的变价款由执法单位缴入代收银行,由代收银行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三、罚没票据的管理   1.罚没票据的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罚投票据和代收银行使用的代收 罚款收据分别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统一到省财政厅领取, 逐级发放,分级管理。   2.罚没票据的缴销。罚没票据的管理实行年初领用,年末清理缴回的制度。各 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用的罚没票据以及建设银行省内各分行、支 行领用的代收罚款收据要在下一年度的1月20日前上缴到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 管部门汇总后,在1月30日前上缴到省财政厅。 四、帐目的核对。   1.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转发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罚字[1998]第437 号)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的财务部门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银行就罚没收入的代 收情况进行对帐,对未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缴纳并 加处罚款。   2.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与代收银行核对无误后,按月将 罚没收入对帐单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财政厅、省级国库就 罚款收入的收缴情况进行核对,对帐中发现的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3.省财政部门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的收缴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截留、挪用应缴罚款收入的,应 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4.代收机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 资料,认真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   5.代收机构不履行代收协议所规定义务的,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代收罚款的资 格,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代收机构。   长春市及所辖德惠市、九台市、农安县、榆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罚款没收财物 管理问题由长春市财政局和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定。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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