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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台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7-26
1999年7月26日 吉省价收函字[1999]11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难的请示》(吉工商合字[1999]第 65号)收悉。鉴于我省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费用涨幅较大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工商行 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合同示范文本费标准作以下调整: 1.40克纸8开本100页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8元林。 2.40克纸8开本50页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4元林。 3.40克纸16开本50页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2.00元/本。 4.40克纸16开本34页合同施工文本,工本费标准为2.50元/本。 收费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收费票据,收 费收入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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