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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禁传销及变相传销工作方案

吉工商公字[1999]第164号颁布时间:1999-10-29

     1999年10月29日 吉工商公字[1999]第164号 各市、州、县(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下发了《关于查禁传销及变相传销活 动的紧急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查禁传销及各种形式 的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目前,我省一些地方传销和变相传销日益泛滥,而且愈演 愈烈。因此根据国家工商局紧急通知精神,省局决定从现在起到12月末,在全省集 中开展查禁传销及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各级工商机关要将本地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在政 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禁工作。   二、加大力度查禁各种变相传销行为。各级工商机关要紧急行动起来,把查禁传 销工作做为今年后两个月的工作重点。市(州)工商局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 精干力量,组成一定数量的查禁传销执法队伍,对本区域内传销活动进行拉网式清查。 对于以各种名义发展人员,聚敛钱财的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务必除恶 务尽。   三、查禁各种形式的传销,只要事实存在,就可依据国务院[98]10号《关 于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进行认定 处罚。对于违反《治安条例》规定,抗拒检查,聚众闹事的,要取得公安部门支持配 合,坚决予以打击。对于利用传销及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会同金融监管 部门按照国务院颁发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第247号令)予以取缔。   四、各地在查禁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一)对转制的原传销企业继续进 行传销的,要在查处基础上严格规范,对不服从管理,明改暗不改的坚决取缔。 (二)对于个人传销的,要会同公安部门对个人进行人身控制,防止逃逸。(三)对 外地企业传销的,要会同银行,公安对资金实行监控,防止携款逃逸。在整治中,即 要对非法经营活动予以坚决打击,对违法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又要注意 对一般参与的群众加强教育宣传,避免矛盾激化。做好查禁工作善后处理,防止企业 转移矛盾。   五、加大社会宣传,大造查禁传销舆论。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宣传传销及变相传销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揭露传销骗人的本 质,教育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变相传销活动。宣传明确因参与传销受到 损失自行承担,国家不能代偿。还要通过曝光典型案件,教育群众,教育企业。   六、省局为及时掌握查禁工作情况,各市、州每周都要向省局汇报查禁情况。遇 有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汇报。待专项整治结束,将情况 书面报告省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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