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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工商人字[1999]第168号
颁布时间:1999-11-08
1999年11月8日 吉工商人字[1999]第168号 各市、州、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现将《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一、必须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 发[1995]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干部任免实行分级管理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长级领导干部;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党组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和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科(处)长、财务审计科(处)长,市、州工商行政 管理局决定任免之前,须征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的同意。 2.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科(处)级干 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州工商 行政管理局党组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科长、财务审计科 长,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决定任免之前,须征得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的同 意。 3.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正、副科(所)长的任免, 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三、坚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思想理 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工商行政管 理事业,在建立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政绩突 出;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 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 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和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 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坚持领导干部任职资格 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 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 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在下级一级职务任职三年以上, 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务任职经历;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在下一级职务 任职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一般要在下一级职务上工作三年以上。 4.提任处、科级领导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6.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7.提任同级党内领导职务的,还须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8.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9.处、科级领导干部应逐级晋升。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越一级晋升或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但不得越级晋升非领导职务。越级晋升或放宽 任职资格的条件的,应报上一级工商局党组审批,并附考察(说明)材料。 五、坚持领导班子配备原则 1.在年龄上要梯次配备; 2.要体现优势互补; 3.不能超职数; 4.要建立后备干部名单。 六、坚持干部任免程序 1.民主推荐。公开拟任职的岗位、职数、任职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的范围,发动 群众从本级局干部和下属单位中推荐人选。 2.由局党组从民主推荐的人选中,集体讨论确定考核对象。民主推荐票不超过 半数的,一般不作为考核对象;考核对象的数额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的人数。 3.责成人事部门对考核对象的德、能、勤、绩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考核,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谈话的范围一般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正、副职, 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及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如有必要可适当扩大谈话范围。 经谈话了解形成的考核材料,要做到实事求是。 4.对于属当地协管的干部,要认真听取和征求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对需征 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同意的干部,要事前请示。 5.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组研究任免干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 组成员到会。 6.向群众公布党组任免干部的名单,广泛听取评议。 7.正式签发任免文件。 8.指定专人找被任免的干部个别谈话。 9.需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 任免文件,考核材料。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征求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的意见: ①提拔使用有争议的; ②属于越级破格提拔的; ③超规定职数的; ④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在所领导的系统提拔的。 七、要遵守干部任免管理的工作纪律 1.不得超越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 2.不得简化干部任免程序。 3.不得封官许愿,不得卖官买官。 4.不得泄露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任免事宜,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传,更 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对泄 露人事机密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5.对违反干部任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直接办理者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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