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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邮电管理局、吉林省文化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公通字[1999]69号颁布时间:1999-05-18

     1999年5月18日 吉公通字[1999]69号 各市、州公安局、电信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 “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8]90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经营“网吧”的单位经省邮电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办妥报批和备案手续后,需 持吉林省邮电管理局申办放开电信业务初审批函,向“网吧”所在地县(市、区)公 安局申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县(市、区)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需 在15日内对“网吧”现场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州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 门审批,市、州公安局审批后要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公安厅备案,没有计算机安全监察 部门和专职人员的县(市、区)公安局,可由市、州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审核、审批。   二、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公安机关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经营单位要建立“网吧”的备查档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监督工 作。   四、“网吧”的经营者要积极配合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负有 对上网消费者的监督、举报责任。   五、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 整改的,可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取消其联网资格,并 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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