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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经营渠道加强农药市场管理的通知

吉农药联字[1999]61号颁布时间:1999-03-16

     1999年3月16日 吉农药联字[1999]6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维护人畜安全,国务院于1997年5月8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年来,各级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加 强农药监督管理,整顿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取得成效。 但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省农药市场目前依然存在在经营 渠道混乱,无证经营等一些突出问题,给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都带来极大隐患。为了 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净化农药市场,确保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现就加强农药 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经营渠道   农药是国家实行规范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要加强其经营渠道的管理,严把关口,杜绝非经营单位经营农药。要在3月中 旬至4月末联合对当地农药市场进行调查摸底,并依法清理整顿当地的农药市场,除 《条例》规定的下列单位: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 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允许经营农药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药。在清理整顿 中,对未经登记注册,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农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整顿、扣 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各市(州)、县(市、区)要把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情况 于5月1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药检定所各 一份。   二、实行农药经营“双证”管理   为了规范经营,强化管理,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全省实行农药经营“双 证”管理,即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 药。农药经营资格初审工作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农药检定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发给 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验证其经营许可证后,根据企 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核发。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注 册。   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各经营单位新办或增加农药经营项目,须先 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 经过初审,对具备经营资格和条件的单位上报省农药检定所,由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审 批并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凭此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已领 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在申请补办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农药。补办工 作在1999年6-7月进行,7月底前结束。   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在每年营业执照年检前一个月进行(发证当 年免审),年审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年审不合格 者,取消其农药经营资格,并报省农药检定所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农药检定所统一管理,即统一制 做,统一编号,统一审批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双证”管理工作的领导, 搞好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把关,确保农药经营“双证”管理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农药市场管理和打假力度   农药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 安排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加大市场监督检查的力度。当前的重点是清理 无证经营、个体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黑窝点,对重大案件,要 加强联合执法的力度,要排除各种干扰,一查到底,决不能姑息迁就。今后对市场的 监督检查要形成制度,每年备春耕和农药销售使用旺季都要开展打假保春耕、保生产 活动,切实净化农药市场,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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