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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军供工作实施细则
四平市政府令第16号
颁布时间:1991-04-30
1991年4月30日 四平市政府令第16号 第一条 为做好军供工作,保障平时、战时途经我市的部队运输饮食饮水供应, 根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军供是一项综合性社会工作。市民政局为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协调 一致,密切配合,形成步调一致,相对稳定,运转灵活的军供体系。 第三条 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凡与军供有关 的部门,要树立为国防服务、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思想,各级工作,充分发挥 职能作用,确保军供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 驻平军代处应及时下达军供任务通报,协调解决军供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长铁分局四平水电分段负责军供站供水供电工作。 长铁分局四平站在军供站执行任务时,要提供方便。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民政局负责军供站的建设和组织管理,并协调各部门做好军供工作。 财政局负责解决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过往部队接待及正常行政经费。 二商局负责对军供所需副食品优质平价供应。 粮食局负责军供所需粮、油、盐、豆制品的供应。 卫生局负责军供饮食饮水的检验、伤病员的急救和对不能随队行动的伤病员的收 治,以及军供人员的定期身体检查。 公安局负责军供的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 交通局应按规定减免军供站编制内机动车辆的养路费。 物资局负责军供站所需煤炭及其它物资的优质平价供应。 石油公司负责军供车辆所需油类的平价供应。 第七条 军供站应认真履行职责,实现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正规化。 军供站在完成军供任务的同时,按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向社会报 务,提高经济效益。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予支持。 第八条 加强军供保密管理,严守军事秘密。各有关部门对军供资料应专人保管、 定期销毁。 第九条 军供工作实行责任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因失职、推诿而影响 军供任务完成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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