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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市区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四平市政府令第18号
颁布时间:1991-06-21
1991年6月21日 四平市政府令第18号 第一条 为保护市区水库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市区水库水源的方针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以防为主,防治结 合,专群协力,净化水体。 第三条水库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防治水体污染的义务。 第四条 下三台水库流域和引邻工程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游淹没线界桩二百一十四米六高程以下包围的水域和陆 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注游淹没线高程二百一十四米六以上,高程二百一十八 米五以下的部分,引邻工程流域拦河闸以上高程二百一十五米五以下的水域和陆域部 分,引水渠道中心线两侧各宽二十米的范围。 准保护区范围:水库引邻工程流域一、二保护区以外的流域面积。 第五条 山门水库流域划分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游淹没高程一百二十二米二高程以上,一百二十六米五 高程以下部分。龙王河、虫王河河道中心线两侧各宽二十米的范围。 准保护区范围: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面积。 第六条 对一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 量标准》的二类标准,二级和准保护区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第七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 (三)储存、堆放污染物或废弃物; (四)毒鱼和炸鱼; (五)从事种植,放养禽畜; (六)在库岸和河道内挖沙取土,破坏水土保持; (七)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八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 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水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九条 在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标准时,必须削 减排污负荷。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向水库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经水库水源管理 部门同意,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是下三台水库水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市城建局是山门水库水 源保护主管部门,市环保局是水源保护的监督部门,共同负责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 作,公安、卫生、土地、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工 作。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组织、 监督和协调保护区内各单位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保护区内水源保护的科研、监测和资料交流。 第十三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保护水源和防治水质污染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水库水源保护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 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三项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五 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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