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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5]23号颁布时间:2005-05-10

     2005年5月10日 辽劳社发[2005]2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农委:   为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培训的主体作用,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缓 解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培养选拔高素质技能人才,统一规划,统筹推进下岗失业人员、 农村转移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工作,现就加强就业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明确培训对象   全省就业培训对象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 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登记失业人员、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和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   二、面向就业需求,完善就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   要面向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需求,结合劳动者意愿,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积极开 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改革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和培训 就业率。   (一)普遍开展引导性培训。主要培训对象为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对广大农村 富余劳动力开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等政策法规知识以及安全生产、城 市交通规则、文明规范、就业求职和不测事件处理等城市生活常识的引导性培训,增 强其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   (二)重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以适应岗位技能要求为目的, 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农民 的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培养初级职业技能为重点,本着实际、实效的原则,以城市用工 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建筑、制造、家政服务等行业的岗位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及操 作规程为主要内容。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向二产类技术工种和新兴职种 培训倾斜,开展初、中、高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在技能培训中要打破传统的培训模式, 突出实训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理论课时与实训课时的比例,为学员提 供必要的实际操作条件,切实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大力推动创业培训。对所有有创业愿望的培训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和开业 指导。各市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创业培训计划,积极推行和不断规范SYB(即“创 办你的企业”的英文缩写)培训。并以创业培训为主,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咨询、贷 款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创业成功,并带动更多人实现就业。   (四)不断改革培训方式。密切衔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各个环节,创新和改革 培训方式。通过开展订单式定向培训、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9+1”培训、课 外加一课培训、远程培训、创业培训以及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劳动力 转移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培训。   三、整合全社会培训资源,构筑大培训格局   (一)我省境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民办就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单 位、各类大中专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科技培训中心、农村职教中心(以下简称培训 单位),均可承担政府确定的就业培训任务,享受就业培训补贴。   (二)承担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转移后进城务工 农民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应经过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培训的资质 条件认定,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取得培训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 <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04]539号) 认定,健全就业培训管理制度,做到统一审批,统一统计口径,统一基础资料,加强 监督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三)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实体都要根据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实际需要,面向 市场,打破传统观念,不仅办好学历教育的技能培训,也要积极举办各类学习职业技 能的短期培训班,承担重点培训项目,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省级以上示 范学校和省级以上重点学校都要积极争取和承担非学历技能培训任务,每校每年应完 成短期技能培训1000人以上,150所学校培养非学历技能人才15万人以上。 全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举办高级班的技工学校每年培养高级工、技师1万人 以上。   (四)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仍按 阳光工程有关规定,由各级农委组织实施。   四、加大就业培训投入,规范就业培训经费管理   (一)就业培训经费来源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实行免费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再就业资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部分、纳入财政国库 (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渠道筹措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免费 培训的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 其他可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中列支。   (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和 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2004]539号)文件执行。对创业带头人的培训,采取按培训专业 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鼓励培养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 员、“4050”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要给予免费鉴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 当补助。   为调动培训单位积极性,对于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培训计划的重点培 训项目,可实行培训补贴预拨制。各级财政部门可于培训前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30% 预拨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组织的就业培训要纳入全省统一的就业培训计划, 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予 以核定,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培训补贴。   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所需经费来源、补贴标 准和管理办法,仍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4]12号) 和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 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200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服务体系,促进培训与就业的密切结合   (一)强化社区和乡镇就业培训平台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培训服务。培训对象 可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和培训单位,填写《学员个人情况表》,城镇培训对象经本人所 在社区审核,农村转移劳动力在本人所在乡镇登记审核后,参加相应的就业培训。社 区和乡镇要建立就业培训台账,了解辖区内的培训对象、培训意愿,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做好培训信息采集发布工作。省里将在互联网开通“辽宁省就业培训管理 系统”,为群众、培训机构、政府机构,提供查询培训信息、寻找培训需求、实施工 作监察等方面服务。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分管数据 的录入和更新工作,搭建好培训需求与培训资源相互对接的平台。各级劳动力市场要 开设培训窗口,定期发布培训信息,包括培训单位、职种、人数等,加快培训信息发 布和调整的频率,方便培训对象选择培训单位和培训职种。   (三)推动培训和就业有效街接。各级就业培训机构要密切关注劳动力市场的供 求变化,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同时调整培训方面,提高培 训的针对性和时效和性。各级劳动力市场要及时做好供求信息状况发布工作,并把毕 (结)业学员的培训情况和求职要求输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优先提供职业介绍,做 到就业和培训信息的适时匹配,实现以就业带动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目标。农村劳 动力转移培训要和劳务输出紧密结合,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 各界的积极性,整合县、乡(镇)的劳动保障、农业、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 村劳动力转移方面的职能作用,成立劳务输出专门机构,组织订单培训,积极开展有 组织的劳务输出。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就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鲁昕副省长担任,成 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国税 局、省工商管理局、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单位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1、研究出台有关培训方案; 2、协调行业、部门落实培训方面的优惠政策;3、组织开展对各市、各类培训工作 的检查评估。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工作机构。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镇就业培训需求调 查,编制就业培训计划,组织进行培训任务招标;组织开展对全省就业培训机构的认 定和培训效果的评估;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审核汇总培训单位申请的培训补贴; 负责组织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的 培训。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工作,牵头 组织实施“阳光工程”。负责拟定培训实施方案,编制培训计划,建立农村劳动力资 源和培训档案,组织开展培训单位认定和培训项目招投标,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 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就业推介等服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训补贴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经 费的使用情况。   税务、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就业培训中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检查督促工作,特别是在 创业培训方面,要发挥部门作用,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培训资源。按就业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改革职业院校 教学,强化职业学校学生的技能训练,适时组织毕业生参加技能鉴定,提供毕业生就 业培训信息,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培训 活动。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就业培训的宣传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与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发 动和组织各自的组织对象,积极参加就业培训;组织自办联办培训基地,参加当地就 业培训任务招投标活动,开展特色培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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