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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困难地区就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5]22号
颁布时间:2005-04-13
2005年4月13日 辽劳社发[2005]2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困难地区的就 业问题,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缓解就业压力,有效控制失业率,现就做好困 难群体、困难地区就业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力度 1、抓住重点,稳步推进。各市要继续做好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援助工作, 在巩固已经上岗的20.3万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基础上,今年重点要做好无就业 人员家庭的再就业援助工作。通过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无就业人员家庭至少有1人实 现就业和再就业。有条件的地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对象年内要全部 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2、入户调查,摸清底数。各市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集中人力、 集中时间,组织开展无就业人员家庭的专项调查。无就业人员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 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 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困难群体是指城镇国有集体企业下 岗失业人员中男50岁女40岁以上、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家属、夫妻双失业人员、 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失业人员和无就业人员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 愿望人员。要掌握困难对象的生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就业意向、培训需求 等情况,摸清底数,为顺利开展就业帮扶工作打好基础。 3、加强宣传,提供政策援助。各市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 社区,加大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要为每个援助对象开展一次上门政策咨询, 介绍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解答他们关心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问 题,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过程中的政策落实问题。 4、开发岗位,提供岗位援助。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一批岗位,掌握一批 空岗信息,免费提供给援助对象。要继续开展政府开发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工 作,依托街道、社区,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无就业 人员家庭。鼓励企业招用无就业人员家庭成员就业。无就业人员家庭成员中,有就业 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可享受安排大龄就业困难 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的企业,可以在所得税 法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5、加强培训,提供免费培训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培训机构,针对援 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向每一位要求接受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援助对象提供免费培 训。对援助对象开展职业指导,帮助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分析自身就业条件,选择求 职方向和培训需求,当好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的参谋。对无就业人员家庭中达到劳动年 龄尚未就业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 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6、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一年或申请公益性岗位一年以上未 能得到安置,已实现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可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财政按上年社平工资60% 的1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各级财政部门 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 承担,省财政视就业困难程度和财力状况,实行分档补助。 二、开展对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工作 7、对困难地区实施对口帮扶,强化服务。今年省政府重点帮扶抚顺、本溪、阜 新、朝阳市。省内经济较发达城市和城镇就业压力较小的城市,要与困难地区结成对 口帮扶对子,实行就业对口帮扶。经济较发达城市和城镇就业压力较小的城市要引导 和鼓励本地用人单位与困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关系,定向进行招聘。双方要建立 劳动力资源、用人需求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市场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输出人 员提供及时服务,最大限度的使我省岗位资源在省内得到有效利用。 8、加大对困难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资金投入,以培训促输出。开展有针对性 的培训,转变劳动者择业观念,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在困难地区建立跨地区转移培 训基地,重点培养跨地区转移就业人员的技能,以培训促输出,促进困难地区失业人 员域外就业,打造辽宁劳务输出的品牌。适当提高对困难地区的培训补贴比例,省财 政对困难地区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给予70%的培训补贴。 9、实施"走出去"战略,制定鼓励劳务输出的优惠政策。对困难地区组织城市下 岗失业人员到省外或省内地区间流动就业的组织输出单位,按照输出人员数量可从再 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每输出一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的,给组织输出单位100-200元的补贴,调动劳务输出组织的积极性,加大输 出工作力度。 10、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困难地区的政府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 入,以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将职业介绍网络延伸到社区,扩大信息容量, 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职业供求信息的指导作用。 11、鼓励困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经工会、妇联、共青团推荐的 创业带头人和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信用社区推荐的困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 额担保贷款项目,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 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担保机构可取消反担保,直接为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 困难地区,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原委托运作业务基础上,将委托运作比例提高到 30%。 12、召开专场就业洽谈会,促进困难地区的劳务输出。今年要在省里确定的重 点帮扶地区,各召开一次集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用工招聘为一体的专场就业洽谈会, 引导帮助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13、加强对就业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年初要根据困难就业群体 的扶持人数和项目,编制就业扶持资金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初再就 业资金支出计划。要建立困难就业群体培训、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和向省外输出情况 数据库,对困难就业群体培训,就业和向省外输出劳动力实行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 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库和实名制情况,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据实核拨补 助资金,确保各项就业资金支出的需要。 14、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政府组织就业的职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要加强扶持政策的制定,对困难群体和困难地区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要注意抓好 典型,总结帮扶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和部门的经验,采取典型引路的办法,推动帮扶工 作的开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帮扶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并检查各市 帮扶政策落实情况。 15、各市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全面了解掌 握本地区劳动力资源情况、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状况、劳动技能状况和就业意愿。制定 本地区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组织帮扶工作。做好本地区资源 对接工作,对有培训需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及特困家庭子女提供免费培训,帮助他们提 高就业能力。千方百计采取措施,确保无就业人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16、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体组织的作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 群体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教育和引导职工、妇女、青年转变观念,大力开展就业培 训,积极培养创业带头人,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妥善解决 困难群体的生活就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困难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 案,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解决本地区就业矛盾。其他地区要积极支持对困难地区的帮 扶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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