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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颁布时间:2005-02-07

       2005年2月7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附件: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 资金和保证按时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 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项下,由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入 的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第三章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主 要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它资金。   第四章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 和重点工业企业等领域的建设;贷款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第五章 贷款项目要按照项目单位和使用方向,严格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 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和企业负责偿还;社会公益性项目贷款由进行申 报项目的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偿还。   第六章 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信资产公司”)为贷款平台, 负责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等管理工作。   第七章 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导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贷款投资,投资平台和 项目企业依照市场原则和有关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资和被投资人的关系。   第八章 贷款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向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投入,资本金的投入坚 持阶段性持股原则,并确定规范的股本金退出机制和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 贷款平台另行制定)。   第九章 贷款平台因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税金和费用,由实际 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章 申请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 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本单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或 区、县(市)政府(包括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初审后,报市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 行软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章 申请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章 件:   (一)符合本市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规划;   (二)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要求和本市使用的重点方向;   (三)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章 件,申报项目的年度内能够开工建设;   (五)自筹资金基本落实;   (六)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还款能力;   (七)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措施;   (八)其它应具备的章 件。   第十二章 经市领导小组批准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市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与开 发银行共同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项目申报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供以 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使用贷款投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要贷款投资的 数额、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贷款投资股权回购计划及资金来源;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最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批准部门印章 );   (五)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章 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贷款时,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区、县(市)政 府,应向市财政部门、恒信资产公司出具由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区、县(市)长和财 政局长本人签署的对投资风险给予补偿和回购贷款平台投资股权的承诺函。   对无上级主管部门和非本市政府投资的企业,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应向恒信 资产公司提供与贷款投资额度相应的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恒信资产公司认可 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消担保函。   项目单位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恒信资产公司负责将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国家开发银行批准和办理贷款手 续。   第三章 贷款的借入   第十五章 本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由恒信资产公司作为借款人,具体 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并组织项目单位按照贷款协议偿还到期债务。除市政府另有规 定外,贷款由最终债务人(即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偿还。   第十六章 恒信资产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投 资协议,分别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担保单位副署或市财政部门和有关区、县(市) 财政部门副署(贷款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七章 恒信资产公司在向具体项目单位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的性质、 特点和投资回收期的不同,按照5年至25年不等的期限进行投资。贷款投资的期限, 原则上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期和投资回收期进行确定。   由于投资时间短于开发银行贷款偿还时间,提前回收的贷款资金可用于其它项目 的投入。   第十八章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还款的项目,应由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和项目 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并由负责还款的部门副署,负责还款的部门承诺按时、足额安 排和筹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股权回购。   第十九章 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和担保单位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消、破产、 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应事先征得恒信资产公司和 市财政部门及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并应重新办理投资、抵押等手续,在落实偿债责 任后,方可办理其它事项。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二十章 在贷款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凡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 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询 价采购的方式进行。各项目单位在采购之前,应向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恒信资产公 司报送项目采购清单(包括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经审核同意后,通过恒信资产公 司送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工作由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需要 进口的设备,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招标代理费由项目资金支 付。   第二十二章 项目采购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有关专家人数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章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完成后10日内报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恒信资 产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第五章 贷款资金提取   第二十四章 投资项目的贷款资金实行提款报账的方式进行支付。贷款资金支付时, 应根据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采购合同等有关协议和项目预算确定的金额和比例,由 项目单位通过恒信资产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提款报账。   第二十五章 恒信资产公司可设立贷款周转金账户(具体额度商开发银行确定), 用于各项目单位土建工程、设备采购和咨询服务合同付款。恒信资产公司在向项目单 位及承包商和供货商付款后,向开发银行提出回补申请,开发银行将贷款资金拨入周 转金账户中。   第二十六章 货物采购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付款,由组织采购的部门或项目单位提 出申请(申请书格式附后)。货物采购合同支付申请应附采购合同、评标报告、发票 (复印件)、设备采购进度表(附后)和项目单位出具的货物验收证明;咨询服务合 同支付申请应附咨询合同、项目费用表(附后)。支付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恒信资产 公司审核后,原则上由恒信资产公司直接支付给承包商或供货商。   第二十七章 土建工程合同的付款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施工合同、评标报告、 财务支付报表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表(附后)。经市财政部门、恒信资产 公司审核后,原则上由恒信资产公司直接支付给承包商。   第二十八章 国家开发银行拨付贷款资金,向恒信资产公司发出借款借据(债务 通知单)后,恒信资产公司根据借款借据(债务通知单)进行投资资金分割,并向有 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发出投资资金注入通知单。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章 各项目单位和同级政府在编制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和财政预 算时,应根据所承担的投资风险补偿和股本回购责任,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国家开 发银行到期的贷款本息,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   第三十章 偿还贷款本金的资金来源,原则上为贷款形成的股权转让收入;支付贷 款利息的资金来源,原则上为贷款投资的风险补偿资金。当项目单位不能按时上缴风 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资金形成的股权无法按计划转让时,项目单位的同级政府应按照承 诺,负责筹集资金支付风险补偿资金和回购股权,以支付贷款的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十一章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按时向恒信资产公司发出还本付息通知 书,恒信资产公司负责向各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上缴风险补偿资金和股权回购资 金通知书,并抄送相关的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   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通知书将以上资金及时划到恒信资产公司偿债资金专 户。还款资金通过恒信资产公司偿还给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十二章 项目单位如提前偿还投资资金,应报市领导小组审批,由恒信资产公 司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执行。恒信资产公司提前收回的投资资金,经市领导小组同 意,可直接用于新项目的投资。   对新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章 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如果不能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和恒信资产公司的 通知,及时上缴风险补偿资金和股权回购资金,造成恒信资产公司拖欠开发银行贷款 本息时,按照市政府和各有关区、县(市)政府的承诺,由市政府和有关区、县(市) 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垫付。   第三十四章 对未能及时筹集资金、履行垫付贷款债务责任的有关区、县(市)政 府,由恒信资产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和区、县(市)两 级财政管理体系,将有关区、县(市)政府的财政资金划转给恒信资产公司;对市本 级的项目单位,采取扣减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各种拨款等方式,收回到期的债务。   第三十五章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投资协议的项目单位和有关区、县(市)政府, 市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贷款投资的资格;恒信资产公司将停止对项目的继续投资, 并根据贷款投资协议,采取各种方式收回贷款投资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收回 项目单位的到期债务。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章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控制项目 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七章 贷款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许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八章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将项 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和恒信资产公司报送前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市 发改委、市财政局和恒信资产公司。   第三十九章 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的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第四十章 市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工作情况进行跟 踪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对贷款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 并向市领导小组提供审计报告。贷款投资的项目单位还应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等部 门和恒信资产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章 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部门发现项目单位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 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有权停止办理有关 单位的贷款提取手续,追回项目贷款,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并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二章 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 估,检验贷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第四十三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妨碍本办法的实施,由于擅 自影响和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市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 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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