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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5-03-02

     2005年3月2日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 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 附件: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在市政界外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以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 务设施。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本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 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 证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依法对交通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 督管理。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配 备必要的监督、检测设备,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的巡回检查和抽检抽验,及时纠正交 通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 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资料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从交通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竣(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 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前,应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 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设计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三)招标文件;    (四)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质量目标细化分解方案,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明细表(包括详 细工程名称、数量、里程桩号);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实完毕,并填发《工程 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九条 交通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交通工 程质量监督计划开展以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方面的自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 其质量信誉进行评价;    (三)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四)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交通工程,责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 及时处理。    第十条 交通工程竣(交)工后,建设单位应持《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和下列材 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鉴定手续:    (一)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施工资料;    (二)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监理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三)项目法人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对交通 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 测意见,形成交通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交通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 督,受理对交通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 量监督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 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交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阻碍质量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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