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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辽委发[2003]17号
颁布时间:2003-07-16
2003年7月16日 辽委发[2003]17号 为了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及国务院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理顺农村的分配 关系,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 健康发展,保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基本原则: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保持政策长期稳定;在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 前提下,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使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能够正常运转;建立规范的 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完善县 乡财政体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 总体目标: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农民普遍减轻负担, 总体减负水平要达到20%以上,并保持政策的长期稳定。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 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集资。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乡统筹费。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 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县乡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 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 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取消。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劳 动积累工。为解决遗留问题,对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分年取消:2003年每个劳动力 用工数不超过8个,2004年不超过6个,2005年不超过4个,2006年全 部取消。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的劳务数量不得超过 10个标准工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 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 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义务工和村内用工均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需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 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 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 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 动力。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比例。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按1997至2001年连续5年的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并 保持长期稳定。村与村之间自然条件有明显差异的,核定的常年产量可以有所区别, 防止搞一刀切。新的农业税实行全省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7%。计税土地为第二轮 土地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后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农民认可的 土地承包面积作为计税面积。第一轮土地承包未到期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未完成的,计 税土地为第一轮土地承包面积或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新增的耕地要据实纳 入计税面积,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 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建公益事业占地等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 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交耕地占用税;因特殊情况核减确有困难的,应先登 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其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从 2003年起,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暂定为每公斤0.82元,今后计税价格应保持 相对稳定,调整须经省政府批准。国有农场、林场及其他单位暂按改革前的农业税负 担水平执行。具体政策按照《辽宁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制定《辽宁省农业税减免暂行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农业税减免制度。解决粮 食主产区等农民负担偏重问题,通过减免农业税的办法把负担减下来,以达到改革后 村村减负,户户受益。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特产税按品种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农业税 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只征收 农业税。具体政策按照《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不再按原办法征收 村提留。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 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由 农业税征收部门统一征收,征收比例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农业税附 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按村设帐,征收后缴入财政专户, 及时划转,不得截留、平调和串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 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 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但不能把一事一 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具体政策按照《辽宁省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 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 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工作 (一)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 实际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办法,保证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各 市制定的实施方案要附有各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后实施。 (二)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在准确把握尺度的前提下对农村税费改 革试点工作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支持改革的社会环境。要利 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开展宣传工作,让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家喻户晓,以取得农民群 众对农村科费改革的支持和理解。组织有关党政干部学习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充分 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由省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制定培训方案, 省及市、县(市、区)分级组织对党政干部和参加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工作人员进行 培训。 (三)清理整顿农村“三乱”。要对农村中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 派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保 留的项目必须向社会公示,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 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婚姻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不准强制服务、 强行收费。取消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摊派,停止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 级活动,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 (四)统计测算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各地要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基本出发点,以 法定统计数据为基本依据,客观实际地进行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年产量的统计测算。 对计税土地和计税常年产量要核实到村组,落实到纳税人,经村民签字认可,在村内 张榜公布,接受监督。要组成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对计税土地和 常年产量有争议的,采取规范的程序和办法由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实事求是地作 出认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国有农场、林场及其他单位一并进行计税土地和常 年产量统计测算。各市、县(市、区)核实的农业税计税总土地面积、总常年产量、 农业税依率计征总额等有关农民负担的重要指标,须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 批后实施。具体方案由省制定。 (五)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征管制度,实行农业税 征收机关负责、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必须聘请的协税员,要通过岗 前培训,持证上岗。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积极协助征管机关做好农业税和附加的征 管工作,但不得代行执法权。农业税征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程 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税征收方式由上门 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按照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建设,确立农业税收征管机构 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在隶属关系不变前提下,调整农业税收征管 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加快农业税收征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工 作质量。要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引导农民依法纳税,履行应尽义务。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紧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区划调整,进一步 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县乡关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密 切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加强党务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 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民利益需要的廉洁、务实、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 体制。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清退编外人员和临时人员,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 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要达到20%以上, 制定相应的富余人员的分流政策,尽快完成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具体方案由省制定。 (二)调整农村教育布局。按照“规模、效益和质量”的原则,适当撤并规模小 的学校集中办学,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提高农村学校的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要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农村中小学生方便、安全地上下学。精简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 师队伍,对师生比超过规定标准的学校,要通过考试等办法减掉多余人员。对教师实 行竞争择优上岗,坚决辞退代课教师,依法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 临时人员。具体方案由省制定。 (三)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村工作,在村民认 同的前提下,适度扩大村级规模,合并后的村平均人口一般应达到2000人以上, 具体方案由省制定。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农村税费改革后每个村按3 至5人配备村干部,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降低补贴标 准。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要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经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推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村级财务委托乡 镇经营管理部门代为管理。制定村干部报酬规范标准,村干部报酬实行与村人均收入 挂钩和上限控制办法,一般控制在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内。取消村级招待费。 报刊订阅实行限额管理:大村不超过1500元,小村不超过1000元。五保户供 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村干部报酬 等村管理费支出管理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省财政依据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原则,在 县、乡(镇)落实省核定精简机构、人员的前提下,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 资金,对试点县(市、区)给予补助。市、县(市、区)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一部分资 金。我省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对粮食主产区、贫困地区、贫困县和少数 民族自治县重点倾斜。各市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县、 乡两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规范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县、乡财政 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和解补比例,确保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国家统一规定的 工资、政府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支出需求。县、乡两级政府在安排本级财政支 出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时,要首先用于发放公务员和教师等行政事业人员工资, 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对可支配财力无法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 乡镇,县财政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补助力度。市、县 (市、区)财政要将上级拨付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时全额落实到乡镇 和村,不得截留挪用。县、乡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行和深化各项财政 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公教人员工资县级统筹办法,推行部门综合预算、国库集 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减少财政资金运转环节,从制度上 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和安全。 (五)化解村级债务。对村级组织的债务要摸清底数,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 办法,逐步化解。要注意处理好欠农民的债务。农村各项事业发展都要从实际出发, 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防止发生新 的不良债务。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把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 分摊给农民。 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农民税费尾 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今后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适当时机再作处理;对不符合 有关政策规定的农民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政策规 定的农民税费尾欠,要予以减免。 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及监督 (一)组织领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极其艰巨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 新的矛盾。必须周密安排,稳步推进,务求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我省农村税费改 革试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各市、县 (市、区)党委、政府是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和推进各项配套改革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 公室原则上设在当地财政部门,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农村情况的 干部专管这项工作。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总体安排。第一阶段:准备工作(2003年1月- 8月底)。主要工作: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各项配套办法,开展宣传发动、 业务培训、统计测算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工作,清理整顿农村“三乱”、审批市、 县(市、区)的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同时要进行各项配套改革工作。第二阶段: 政策实施(2003年9月1日开始)。主要工作:组织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实 施,进行工作指导,处理农村税费改革中的问题,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2004年1月开始)。对前段改革试点工作进行 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未完成的各项配套改革继续推进。 (三)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中涉及 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必然触及到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既 得利益;工作中也会遇到许多体制矛盾和各种新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顾全大局,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政府制定的各项改革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 调查研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妥善作出处 理。各地区要落实好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农 民负担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电话,对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众来信 来访要及时处理,出现恶性案件和越级群访的,要追究相关地区、部门责任。各级纪 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违反纪律的,要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要 适时组织力量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 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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