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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辽财预[2002]402号
颁布时间:2002-09-03
2002年9月3日 辽财预[2002]402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 部(不发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 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中央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请按照《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 通知〉》(辽财预[2002]15号)规定,分别作为中央和省级收入,缴入中央 和省级金库。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 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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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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