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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2]535号
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辽财预[2002]535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发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凡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对享受优惠 政策的各项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独立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 和纳税申报、不能准确反映免税项目收入的,应照章征收相关税款。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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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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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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