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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2]535号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辽财预[2002]535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发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凡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对享受优惠 政策的各项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独立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 和纳税申报、不能准确反映免税项目收入的,应照章征收相关税款。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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