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13日 内政办发[1996]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
管范围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包括临时经营、无证户)税
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
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临时经营、无证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六、为有利于加强征管,凡这次涉及交接的有关征管资料,国、地两局要互相移
交或复制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七、关于税务登记。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基础管理、堵塞漏洞,凡既有中央税又
有地方税的纳税人,必须分别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八、关于发票管理。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使用的发票由国税局管理,凡缴纳
营业税等地方税收所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九、上述部分税收征管范围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精心组织协调,
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确保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
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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