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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6]25号颁布时间:1996-02-13

     1996年2月13日 内政办发[1996]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 管范围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包括临时经营、无证户)税 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 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临时经营、无证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六、为有利于加强征管,凡这次涉及交接的有关征管资料,国、地两局要互相移 交或复制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七、关于税务登记。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基础管理、堵塞漏洞,凡既有中央税又 有地方税的纳税人,必须分别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八、关于发票管理。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使用的发票由国税局管理,凡缴纳 营业税等地方税收所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九、上述部分税收征管范围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精心组织协调, 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确保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 围意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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