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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0]160号
颁布时间:1990-12-27
1990年12月27日 津政发[1990]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 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区道路的交通功能,维护良好的街道环境秩序,严格控制 临时挤占道路的行为,加强占路收费和使用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 规定》,特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临时占用道路(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占用道路的), 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限和标准缴纳占路费。未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临时占路费。 第三条 对临时占路按性质和地区不同,实行差价收费。外环线(含外环线)至 中环线为三类地区,中环线(含中环线)至内环线为二类地区,内环线(含内环线) 以内为一类地区,分别按不同标准收费(收费标准见附件);里巷、甬道,按该地区 收费标准减收50%;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内的棚亭、摊位,按该地区收费标准减 收50%。 第四条 临时占路收费,按道路分级管理标准,分别由市、区市政部门收取,并 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除市政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占路费。 所收费用必须到指定银行专户储存,未经统一分配,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第五条 占路费由市市政工程局负责统一管理,统一结算。本着取之于路、用之 于路的原则,用于道路的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 市政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证件,使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统 一票据。凡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不符的收费行为,占路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和举报。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擅自占用道路的,按《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 定》有关条款处罚。对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无理取闹、殴打辱骂管理人员的由城 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会同占路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 处理。 第八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各郊区、县的城镇道路(不含公路)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并按照三类地区标准收取临时占路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同时 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市区道路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 类 别 三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 经营类棚亭 2.00 3.00 4.00 服务类棚亭 0.20 0.30 0.40 售货摊点 0.80 1.20 1.60 维修摊点 0.40 0.60 0.80 副食店摊点 0.20 堆物堆料 0.50 1.00 1.50 占路广告(元/日米)0.50 0.75 1.00 机动车停车场 0.05 0.10 0.15 公共自行车存车场 0.01 0.02 0.03 单位自行车存车场 0.10 0.20 0.30 工程占路 0.30 0.45 0.60 备注:1.服务类棚亭包括邮亭、报亭、奶亭等。 2.维修摊点包括修理自行车、打火机、修锁、配钥匙、 修鞋等。 3.占路广告一律按长度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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