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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0]3号
颁布时间:1990-01-24
1990年1月24日 津政办发[199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四号发布的《行政 单位定期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 一、为了对各级行政单位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 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扬艰苦奋斗、 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 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有国家资产的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用资金等预 算内、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定期审计。公安、安 全、外事等机关特殊的绝密事项经费,由其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三、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二)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私设 “小钱柜”。 (三)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四)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五)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瞒截留 应上交国家财政资金。 (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 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 (七)有无超过编制、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滥发钱物等。 (八)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九)在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上,是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情况,确定 定期审计的重点。 四、被审计单位应依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会计帐册、报表等财务会计资 料。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 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分为月、季、半年、一年。各单位的审计间隔期限由 审计机关分别确定。 五、审计机关审计主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必要时有重点地抽审其所属的二级及基 层单位的财务收支。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所属的单位实行定期审计。 六、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规定审计的方式、范 围、间隔期限和有关要求等。审计终结后,应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机关对 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和勤俭节约的单位,应予以表扬;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 依法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移交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级审计机关要将对本级行政单位的定期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 政府写出年度审计报告,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八、对于不按规定报审、拒审以及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单位,审计机关可 依法封存帐册、资产,暂停拨款,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款,直至建议追 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十、本制度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审计署(87) 审行字第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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