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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起步价的通知

津价费[2000]399号颁布时间:2000-07-20

     2000年7月20日 津价费[2000]399号 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缓解燃油涨价对出租汽车运营带来的影响,促进我市出租行业发展,经市政 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起步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价安排 (一)大发类型(排气量在1.0 升以下)出租车起步价调整为4公里以内5元。4公 里以上至10公里区间每公里加收1元。 (二)夏利类型(排气量在1.3 升以下)出租车不论是否安装空调,起步价一律 调整为3公里以内5元。3 公里以上至10公里区间每公里加收1.20元。 富康出租车起步价调整为3公里以内5元。3 公里以上至10公里区间每公里加收 1.60元。 (三)桑塔纳类型(排气量1.6 升以上的)出租车起步价调整为2公里以内5元。 2公里以上至10 公里区间每公里加收2元。 (四)以上各种车型超过10公里后,每公里加收50% 返程费。 二、上述价格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自发文之日起,客运出租汽车司机到市技术监督局计量所调整客运出租汽车 计价器。在调整计价器的同时更换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四、调整计价器的收费标准为每辆车70元(含二个标价签,每个0.50元,共1元)。 调整计价器过程中, 要严格执行核定收费标准,禁止超标准、超范围、重复收费。 五、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充分理解、接受新价格。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新价格,擅自 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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