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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0]389号
颁布时间:2000-07-17
2000年7月17日 津价费[2000]389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 101号)和《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 0]教电188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部分教育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 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收费标准 此次调整收费标准的范围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普通中专、职 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 (一)高中学杂费(以每生每学期计) 市直属五所高中由300元调整为6、00元;区县所属市级重点高中由180 元调整为360元;区县级重点高中由160元调整为320元;市区一般高中及农 村地区高中由140元调整为280元。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以每生每学年计) 1、普通中专、职业中专由1900元调整为2500元; 2、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由1800元调整为2200元; (三)普通高等院校学费(以每生每学年计) 1、一般专业由2300元调整为3200元,特殊专业(外语、计算机及其应 用、临床医学和建筑学等专业)由2700元调整为4000元。 师范院校中的非师范类专业学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 学费,只缴杂费,杂费标准为1600元。 3、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一般专业调整到4200元,特殊专业调整到5000 元。 4、与外省市协议招收的学生收费标准,可按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 5、与外省市对等交换培养的学生,因本人原因毕业后不回津工作的,可由市教 育主管部门适当收取毕业生培养费,具体标准参照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毕业 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津价费[1999]249 号)中规定的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毕业生 培养费标准执行。 6、各院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仍按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标准 的函》(津价费[1999]386号)规定执行,即一般专业5000元,特殊专业55 00元,艺体类专业8000元。 二、有关问题及要求 (一)新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 普通高校均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收费必须在新学年(期)学生入学时进行,并按学年(期)进行,禁止跨年 度预收学生费用。 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退学杂费及住宿费。未开学时退学的, 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退学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退学的,不 退费用。 (三)要继续加大特困生补助力度。 1、革命烈士子女和在本市民政、劳动部门登记在册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学校 免收全部学费,具体事项按照《天津市教委关于对本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免缴 学费的意见》(津教委德[1997]42号)执行。 2、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 的)孤儿,被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职业中专)、高等学校 录取的,免收全部学杂费、住宿费。 3、对家庭经济确有一定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按 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学费。 4、进一步落实学费减免办法和助、贷、奖学基金制度及勤工俭学制度,市教育 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制定具体配套办法,各学校要切实加以落实。 (四)禁止利用学生转学、转专业等名目收费,禁止与学生入学挂钩收取不合理 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费用。 (五)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努力降低培养成本。 (六)禁止各学校在学杂费以外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试卷费、上机费和各种 不必要的书刊等,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 (七)加强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学校所收学费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 留、挤占和挪用。 (八)各学校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必须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 证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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