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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取消降低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部分收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0]405号颁布时间:2000-07-20

     2000年7月20日 津价费[2000]405号 区、县物价局,市客运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减轻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结合我市调整出租车起步价措施出台, 根据市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精神,决定取消、降低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 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每辆车每月10元的出租汽车联组综合服务费。   二、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出租车计价器调试费由现行的每车35元降为25元。 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取的的综合服务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50元,即:一级 企业由现行的每月330元降为280元,二级企业由现行的每月300元降为250元,三级企 业由现行的每月260元降为210元。   目前出租汽车司机实际缴纳综合服务费标准高于上述新标准的降低到新标准,低 于新标准的不作调整。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拖延执行或变换方式乱收费。客 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财务核算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杜绝乱收费、只收 费不服务和各种给出租汽车司机增加负担的行为。   五、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检查的力度,对不按本通知 执行的单位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接文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收费许 可证》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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