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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民工、临时务工人员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
津劳办[2000]109号
颁布时间:2000-04-01
2000年4月1日 津劳办[2000]109号 各区、县及有关单位: 针对我市近年来农民工和临时务工人员的增加,生产施工中伤亡事故增多的现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经贸委【1999】13号令,按照《天津市2000 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为提高农民工、临时务工人员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的安全生产,从二000年起,在 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临时务工人员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一、特种作业工种包括:电工类、焊接类、起重类、电梯类、厂内机动车驾驶类、 制冷类、建筑登高架设类等。从事以上工种的人员均属特种作业人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 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规定: 1、本市的农民工、临时务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安全技 术培训,持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严禁 无证操作。 2、外埠进津的农民工、临时务工人员(包括整建制进津的施工队伍)凡从事特 种作业的,必须持有当地省、市一级劳动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证"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3、已持证且操作证期满两年的特种作业人员(含本市及进津务工人员),必须 参加本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复审,复审期为期满后三个月内。未按期复审,其操作证自 行失效。持过期证件操作,视为无证操作。 三、组织办法及要求: 1、各区、县辖区内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作业的农民工、临时务工人员由各 区县劳动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市属八局从事各类特种作业的农民工、临时务工人员 及从事厂机类、制冷类、电梯类及登高架设类的农民工、临时务工人员由市劳动保护 教育中心组织培训、考核。 2、组织报名工作从4月开始。各用人单位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临时务工 人员须按上述组织办法到有关部门参加培训。 3、参加培训的农民工、临时务工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各培训单位统一办理证件。 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新培训。 4、各培训、考核单位要从农民工、临时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发,按市里的培训要 求,保证教学、考核质量,保护操作者的生命安全。 5、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将在五月份第十个"安全月"活动中组织 专项检查。凡持过期证件或无证操作从事特种作业的,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将对用人 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6、咨询联系单 位:天津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 地 址: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 电 话:28331970 联系人:权永华 陈剑秋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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