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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

津劳护[1999]248号颁布时间:2000-06-28

     1999年6月28日 津劳护[1999]248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标准调整为每 人每月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六、七、八、九月(共四个月)。其列支渠道仍按原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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