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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9]28号
颁布时间:1999-05-19
1999年5月19日 津政办发[199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 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失业保 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 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两个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下发的两个条例是进一 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 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两个 条例,领会精神,提高认识,并把贯彻两个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基层干部和职工了解两个条例的内容,增强遵守、 执行两个条例的自觉性和依法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意识。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主管领导同志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要结合养老保险扩面等项工作,组织专职工作人 员或由再就业服务分中心具体负责,逐项落实两个条例的内容,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 解,责任到人。年终结合检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任务的完 成情况,对有关工作人员业绩进行逐级考核,通过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推动 两个条例的全面落实。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各基层单位要严格实行 社会保险登记等项制度,对照两个条例的相关内容,在我市完善各项社会保险措施的 基础上,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分单位性质、用工形式和户籍所在 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三季度对全市登记情 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促使企业自觉依法进行登记,夯实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的基础,把社会保险范围扩大到所有单位。要重点做好新参保单位登记工作,使这 些企业能够严格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运作。要继续做好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职工 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通过严格登记,搞好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衔接,切实保障他们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还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章立制,把社会 保险登记制度落到实处。 四、要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和追欠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我市 全年扩面及清欠任务安排,结合贯彻实施两个条例,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依法参 保的自觉性。对参保企业,要严格执行缴费制度。凡缴费单位按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养老金。各 区县、委局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工作,将欠缴企业分类排队,有能力的要限期补缴; 确实有困难的要做出还款计划,按月补缴。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缴费的审查、稽核职责,不断加强执法检查的力度,纠正缴费单位瞒报、错报、 漏报和拖欠缴费等行为,保证缴费申报的真实性和时效性,防止参保职工人数的流失, 使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最大范围地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 位及其劳动者。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两个条 例相关内容的落实。 (一)对故意拖欠缴费的用人单位责任人,由劳动保障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 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逾期仍不缴纳欠费和滞纳金,情节恶劣的,在申请法院依法强 制缴纳的同时,要与新闻机构配合,对有关情况公开曝光。 (二)对国有企业中违反两个条例的主要责任人,由劳动保障监督机构会同企业 主管委局(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同时,在拖欠并拒不补 缴期间,取消企业人员申请出国资格,取消企业和主要责任人评比本年度先进的资格, 不许企业用公款购车、购房,不许给责任人晋级、兑现年薪和奖金。 附件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略) 附件二:失业保险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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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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