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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劳法[1999]137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津劳法[1999]137号 各区、县,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管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分中心具体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二、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单 位,均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参加几项保险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凡座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参加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属 于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缴费单位(如各类企业等),到其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凡在国家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的缴费单位,到其座落地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属于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缴费单位(如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到其座落地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登记。 已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另行通知。 四、在外省市参加养老保险,而应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的缴费单 位,须持外省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座落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证副本。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由我市简称标识及十二位代码组成,其表示形式为: 津 ×××× ×××××××× ──┬── ───┬─── ─────┬───── │ │ │ │ │ └──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 │ │ └───────────── 区、县编码 │ └───────────────────── 市简称标识 凡确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缴费单位,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按以下规则编制: 1-2位使用社会保险简称标识,3-8位按登记的顺序由000001号开始 排列,其表示形式为: S B ×××××× ──┬── ───┬───── │ │ │ └─────顺序号 │ └────────────社会保险简称标识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略) 附件二:《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附件二:《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缴费单位名称) 按工商登记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名称填写。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中的代码填写。 对确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缴费单位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五条规 定填写。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填写具体办理登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名称。 4、申请日期 填写申请办理登记的日期。 5、登记证编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登记证编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 写。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 码。登记证编码按《通知》第五条的编码规则填写,其中:各区县编码见附表一。 6、单位住所(地址) 按工商登记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 执业证件上的单位住所(地址)填写。 7、工商登记执照信息和批准成立信息 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 栏。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按执照内容填写,其中:执照种类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信息”按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 件上的内容填写。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单位负责 人有关信息。 9、单位类型 单位类型分为四大类,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于企业的要填写 详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编码(见附表二),并与工商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 10、隶属关系 填写单位的所属关系,即:驻津单位、地方单位。驻津单位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中央驻津单位、部队驻津单位、外省市驻津单位。 11、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地方单位按市统计局《天津市主管部门名称及代码》的规定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或 总机构;驻津单位按所属关系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12、开户银行 填写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全称并注明代码。 13、参加险种及日期 对已开展的险种应填写“参加险种”和“参加日期”;对尚未开展的险种只填写 “参加险种”,“参加日期”暂不填写,待开办后予以补记。 “参加日期”填写按规定应参加该险种的日期。 14、《社会保险登记表》 用钢笔填写,一式三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留存二份,缴费单位留存一份。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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