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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0]32号颁布时间:2000-02-14

     2000年2月14日 津劳局[2000]32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全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为做好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到 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到达退休年龄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的人员,可先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由区、县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分中心暂按230元标准纳入统筹。待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后,再由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基本养老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按照纳入统筹 规定的标准,自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予以调整。   二、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需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以下简称《退休审批表》),《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退休审批表》只填写职 工本人基本情况,基本养老金部分不予填写。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为职工办理 退休审批手续时,只需在《退休审批表》"备注"栏填写"同意退休"和注明审批日期, 并加盖公章。企业持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的《退休审批表》,到区、县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结算手续。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后,企业需重新填写《退休审批表》,并按照我市规 定进行全项填写,同时,携带原《退休审批表》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基本 养老金。原《退休审批表》应与重新审批的《退休审批表》一并留存。   三、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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