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一九九九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津劳局[2000]21号
颁布时间:2000-01-27
2000年1月27日 津劳局[2000]21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1999年9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一九九九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津劳局【1999】326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 一、1999年7月1日以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自批准离休的次月起,亦按 照津劳局【1999】32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正局级 每人每月增加232元;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212元;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92 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72元;正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二、1999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 退休待遇的人员,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亦按照津劳局【1999】326号文件第 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 人每月增加192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 每人每月增加17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 的,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三、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自批准退休的次 月起,亦按照津劳局【1999】326号文件第三条3项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 金,即:每人每月增加30元。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通知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上一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下一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关于核定电力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