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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津劳办[2000]157号
颁布时间:2000-04-01
津劳办[2000]15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计算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津劳险字 [1995]111号)规定,现就调整 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津劳办[2000] 136号文件公布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38元"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6个月;两人者,为9个 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12个月。 二、在职职工所需费用按原资金开支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 凡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的纳入统筹。 三、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转发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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