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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由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财企三[1999]49号
颁布时间:2000-01-13
2000年1月13日 财企三[1999]49号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市地税局涉外稽征分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 通知》(财外资字[1999]74号)和《关于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交由地方代管后有关税 费入库等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9]511号)精神,原由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财政管理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投资的港、澳、 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管理工作,交由地方财政部门负 责。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管理分工问题。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00年3月31日前,按照 其工商注册地,分别向市财政局和有关区县财政局重新办理财政登记。其中,在市内 六区和科技园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在其他区县注册的外 商投资企业到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 二、关于企业有关资料移交问题。专员办将有关资料统一移交市财政局,经整理 后由市财政局移交有关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交 接,收到的资料要妥善保管。 三、关于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原由专员办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由 市财政局委托市地税局涉外稽征分局代征。对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合 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 金库;对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先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通 过结算,按出资比例由中央财政返还。涉外稽征分局代征手续费,按有关规定由专员 办就地核实办理退库手续。 四、财政管理分工以后专员办继续履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监缴和 对账职能,在财政部授权的情况下,对财政部门的场地使用费征收和上交情况进行专 项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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