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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基[1998]14号颁布时间:1998-07-10

     1998年7月10日 财基[1998]14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 [1998]1076号)和《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发[1997]119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市地矿局、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矿产资源补 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津地发[1995]109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权益,促进我市矿产 资源的勘察和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民 政府重新修改的《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使用由本市各级地矿部门征收,地方分成 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 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 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的经费补助。 矿产资源的勘查支出,主要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矿产普查工作,以及部分详查的地质勘 查工作。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本市行政区内非中央部属的生产矿山企业为综合开 发、综合回收各种矿产资源,或者为提高某种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 而改变矿山企业原生产设计、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的改造项目。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矿 产资源补偿费缴纳义务的矿山企业,不得使用矿产资源保护经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是指市、区(县)两级地矿主管部门除国家 财政核定的预算拨款以外,因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补充经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得用于本规定以外的开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视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情况安排当年矿产资 源补偿费支出。   第五条 本市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立项的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由各级地矿部 门提出申请,报经市地矿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达项目计划。 本市各级地矿部门使用矿产资源经费补助,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矿局同意后报 市财政局审核并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的经费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地方分成 部分的10%)。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批准的补助经费办理拨款,视项目进展情况 将资金一次或分次拨付市地矿局。再由市地矿局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将资金转拨 给施工单位和经费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费使用单位对项目费用和补助经费实行单 独核算和编报决算。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实施由地矿局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由市地矿局实行项目招标承包或委托承包方 式施工。地质勘查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单位。   第八条 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施工,实行项目监理制度。由市地矿局聘 任监理人员,监督检查项目的人员配置、资金到位、主要实物工作量投入、工程进度、 工作质量、项目成果等内容。   第九条 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实行项目专报制度, 承包施工单位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地矿局汇报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市地矿局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将本市上年度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发的地质 勘查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的使用情况,报天 津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对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勘单位或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 地矿局停止对该单位的拨款。情况严重或不按期改正的追回已拨付的款项:   (一)不按照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勘查工作量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勘查报告、地 质资料的;   (二)不按照工作计划完成年度矿产资源保护任务的、不按规定报送年度项目进 度报告或项目竣工报告的;   (三)不按照年度计划施工,滥用、挪用专款的;   (四)不接受市地矿局、市财政局或有关主管部门财务监督、检查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的使用规定,超范围使用或将 补充经费挪作它用的市财政局有权追回违反规定或挪用的款项。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 市地矿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地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下放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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