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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缴纳医疗统筹费问题的通知
财社[1999]19号
颁布时间:1999-10-08
1999年10月8日 财社[1999]1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为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根据《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每名离休干部年7200元标准缴纳医疗统筹费,建 立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局开设的"离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管 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离休干部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单位补助标准。享受公费医疗的各级行政单位应缴纳的离休医疗统筹费, 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定的离休人数和年人均7200元标准补助。 二、事业单位补助标准。享受公费医疗的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离 休医疗统筹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定的离休人数和年人均3600元标准补助,不足 7200元的差额部分由各享受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分中心一次或按月分次 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每名离休干部7200元标准足额缴纳离休医疗统筹费,财政 部门不予补助。 三、中央驻津单位补助标准。享受公费医疗的驻津单位应缴纳的离休医疗统筹费, 由市财政按核定的离休人数和年人均1600元标准补助,不足7200元的差额部分由各享 受单位向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分中心一次或按月分次缴纳。 四、离休医疗统筹费拨缴办法。为保证离休医疗统筹费及时征缴和使用,市财政 局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两次将核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医疗统筹补助经费直接拨 入离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各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分中 心缴纳应由本单位负担的离休医疗统筹费。 区(县)财政部门不设立"离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年初一次或按月分次直 接将核定的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医疗统筹补助经费拨至所在区(县)社会保 险基金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分中心连同区(县)级事业单位自行缴纳的离 休医疗统筹费部分一并汇总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上缴 市财政离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局的用款申请和计划,将离休医疗统筹基金拨付市卫生局统 一分配使用。 五、离休医疗统筹费的账务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缴纳离休医疗统筹费在事业支出 的"社会保障费"科目列支。 六、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后,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离休 干部的方针政策,及时为离休干部缴纳医疗统筹费,并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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