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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1999]96号颁布时间:1999-08-11

       1999年8月11日 财预[1999]96号 各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财政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原则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工作,实现会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总预算会 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三条 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各项财 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四条 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 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基本任务:   (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   (二)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四)组织和指导本市预算会计工作。   第五条 总预算会计业务应以加强预算约束与监督制衡机制为目的,建立会计岗位 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健全内部稽核制度,规范会计工作流程,强化会 计监督职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条 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和财政工作的需要,财政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 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坚持财政性资金由预算部门统一核算的原则。预算部门 负责对各项财政性资金进行核算与相关会计事项处理,不负责具体业务的管理;各业 务部门负责各项财政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不负责资金核算及相关会计事项。   第二章 总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岗位设置   按照总预算会计的职责,设置会计主管、预算核销、拨款、复核、记帐、会计制 度管理等岗位。   原则上预算核销、拨款、记帐工作,应分别由专人负责,不得兼任。对实行会计 电算化管理的,也要按职责分工,指派不同人员负责。   第九条 岗位职责   会计主管负责全面组织和领导总预算会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结合 本单位的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资金需求的矛盾;协调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银行 及国库的工作。   预算核销是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拨款、退库申请进行预算审查、核销、登记,定 期与有关业务部门核对预算,与记帐人员核对帐务。   预算拨款是按核销登记后的拨款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和借款单开具"预算拨款 凭证"和"收入退还书",并负责将复核后的凭证送交银行。   记帐是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定期对帐、结帐,并编报会计报表。   会计复核是对"预算拨款凭证"、"收入退还书"等会计凭证及其他总预算会计事项 进行审核,并负责加盖总预算会计印鉴。   会计制度管理负责搜集、整理会计制度信息;制定和组织实施预算会计有关制度、 办法;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本市各级总预算会计工作和检查、辅导单 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及会计档案等。   第十条 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管收缴的物资。会 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第三章 总预算会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基本程序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或退付时,应由会计核销人员将拨款通知单、收 入退库通知单及有关附件进行审查和核销登记。   核销人员签章后将手续完备的拨款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及附件交由拨款人员 填制"预算拨款凭证"和"收入退还书"。   会计复核人员核对后加盖总预算会计印鉴后,由拨款人员将单据送交银行。   记帐人员根据银行回单做相应帐务处理,并定期编报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预算核销   预算核销工作由预算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预算部门和业务部门应 各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预算核销工作。   预算核销人员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拨款、退库及借款申请,与已批准的政府预算 所确定的预算科目、单位、金额、用途及有关附件进行预算审核。   对于预算科目、单位、用途与预算一致,申请手续齐备的,核销人员接单签章, 进行核销登记。对于无预算、超预算的拨款和退库,及手续不完备的,核销人员应及 时退回业务部门。   具体核销手续按照《预算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拨款   拨款人员根据预算核销人员转来的手续齐全的拨款、退库通知单及附件,据实填 制"预算拨款凭证"和"收入退还书"。同时,在办理拨款、退库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项拨款均应有财政部门正式批复文件,凡无正式文件的,应由主管局长 签字后方可办理。   (二)财政拨款拨付到主管会计单位。凡因特殊情况需要拨付到非主管会计单位 和非预算单位的,应附有关文件并由主管领导批准签章后方可办理。   (三)所有拨款或退库资金均应拨付或退付到单位在财政登记备案的银行帐户中, 凡未办理"拨款帐户存根"的单位,一律不予拨付。   (四)预算部门应随时办理各种拨款和退库手续,各项拨款及退库均于每月二十 五日之前办理完毕。其中:正常经费根据年度预算按月等额拨付,于每月二十日前集 中一次性办理;专项拨款应视国库存款情况,原则上应于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毕。   第十四条 会计复核   (一)对拨款及退库凭证的复核。复核人员负责将"预算拨款凭证"、"收入退还 书"与各业务部门开具的拨款、收入退库通知单及借款单进行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 有:"预算拨款凭证"和"收入退还书"是否与拨款、收入退库通知单及借款单的金额、 用途一致;填制"预算拨款凭证" 和"收入退还书"时是否有涂抹、更改的问题,大、小 写金额的书写是否符合银行规定等。复核无误后在拨款、收入退库通知单和有关附件 上加盖付讫章,并在"预算拨款凭证"的第一、二联上加盖总预算会计印鉴,之后转由 专人送交银行。   (二)对其他会计事项的复核。复核人员负责对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恰当,会计 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记帐凭证的填制是否准确、完整,会计帐务的 登记与结转是否准确无误等会计事项进行审核。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复核人员应 对记帐凭证的录入是否正确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五条 会计记帐   记帐人员根据银行盖章的回单进行相应帐务处理,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会计对帐   会计记帐人员应及时与国库和各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会计核销人员应于 每月月终三日内与有关业务部门和记帐人员核对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总预算会计应按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 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必须按照预算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增减或 合并。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管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 必须有预算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 公章。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管理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各项 内容必须填列齐全。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除结帐和更正错 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时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已经登帐的记帐凭证,发现填写错误时,应进行帐务更正。 记帐凭证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保管。   第二十条 会计帐簿的管理   按照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总帐、明细帐,并对主要会计帐簿中未能记载的事项, 增设辅助性帐簿进行补充登记,以备查考。   会计帐簿应使用订本式帐簿,凡使用活页式帐页的,应按帐户顺序编号,并定期 装订成册。启用新帐簿时,应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和"帐簿目录",附于帐簿扉页上。 会计帐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登记,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手工记帐 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在登记收入负数和划线、改 错、冲帐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帐簿不得随意改动,帐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 涂抹、刮擦或用化学药水除迹。各种帐簿应按日清月结的原则进行结帐,结出本期发 生额和累计余额。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管理   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与格式, 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财政收支旬报和月报,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报表和预算执行 情况分析。   定期报告财政资金运行状况。财政存款余额每周报告一次,上下级财政的资金往 来情况每月报告一次,往来款项每季度报告一次。   第五章 银行开户与资金调度   第二十二条 银行开户   各项财政资金应一律由预算部门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帐 户,凡需在银行开立专项资金帐户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需开设的帐户,如粮食风险基金帐户、国债转贷 资金专户等,应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二)根据财政业务需要,为便于资金管理而需要开设的专项资金帐户,必须报 请主管局长批准并签章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三)财政资金帐户一律为转帐结算帐户,不得开设可支取现金或现金支票的基 本帐户。   (四)不得随意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转存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 资金调度   总预算会计应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资金需求 的矛盾,保证按计划、按进度及时供应资金,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正常经费应按年度预算和预算进度等额拨付,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足额 到位。   (二)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计划、进度、国库存款及专项收入情况办理拨款, 并对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可行性、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确保资金的专 款专用。   (三)财政资金借款的范围原则上应为下级财政部门和具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同级 预算单位。   下级财政部门借款。由预算部门经办人员按照财政体制确定的综合分成比例、结 算款项及专款指标制定资金调拨计划,根据财政收支特点,按计划、按进度均衡借款。   单位借款。借款手续应完备,在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并由借款单位出示还款保 证函后,借款双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协议),并注明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期 限、还款方式(有偿借款要注明利率和计息方法)等,由双方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 位公章。有关经办人根据借款合同开具"借款单"并附领导批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办 理借款。   第二十四条 往来资金清理   对各项暂付款,应注意及时催缴清理,加强对借款单位、借款期限、借款金额等 项目的登记工作,借款到期时应及时收回,对因故无法收回的,采取扣抵预算拨款等 方式收回资金,不得长期挂帐。   对各项暂存款,年末应进行清理工作,属于应调帐的要及时调帐,属于预算收入 的应及时办理缴库手续,属于该退还的应按政策退回。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总预算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办理会计事项,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总预算会计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四)财政部门制定的加强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等。   第二十七条 总预算会计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应进行审核与监督;对原始 凭证提供不全或有关事项填报不完整的,应不予受理;对伪造、变造会计帐簿和编造、 篡改会计报表等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及时上报 主管领导处理。   第二十八条 总预算会计应对财政资金实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资金清查制度, 定期与国库、银行、税务等各征收机关核对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发现帐簿记录与资金 实有情况不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立即 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总预算会计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经济业务,应当 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上报主管领导。   第三十条 总预算会计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机关、财政内部监督 部门等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和谎报。   第七章 决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决算布置   总预算会计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编制年 度决算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程序,制发决算编审通知及报表格式。   第三十二条 决算编审与汇总   决算编审工作应遵循真实、全面、及时、完整的原则,决算的各项数字应以审核 无误的预算单位汇总的决算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弄虚作假;各部门编报的决算 数据应互相衔接,帐表一致;各单位决算的上报及汇审工作应使用统一的决算软件, 努力提高决算编审与汇总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三条 决算批复   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财政总预算会计应自批准之日 起20日内,将财政资金的支出决算按规定程序批复给有关部门。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会计印鉴管理   会计复核人员负责会计印鉴的加盖和保管,非经部门领导同意,其他任何人无权 使用总会计印鉴,更不得提前在空白的凭证上加盖会计印鉴。会计印鉴应放入保险柜 或有安全装置的文件柜中保管。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定期装订成册,移交存档,并严守保密制度。对重要会计档案应采取银行代保管方式, 以保证其安全。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 因需要查阅有关会计凭证时,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查阅、复印。向外单位提供 的会计凭证复印件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查阅人员共同签字。   会计电算化档案要妥善保管。对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磁性介质存 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 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   第三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使用统一会计软件。财政总预算会计软件应   由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统一指定,不准使用自行设计和开发的会计软件。   计算机替代手工帐应符合规定。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之前,计算机与手工应 并行工作三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确保数据完全一致,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方 可甩帐。   加强会计软件管理。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内容和权限,严格 管理操作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使用会计软件,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 除,确保会计数据和软件的安全保密;定期在服务器和软盘上备份会计数据,并及时 打印相关会计帐簿;健全排除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的管理措施及计算机病毒防治措 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交接工作管理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填制完会计凭证,登记完会计帐目,对未了事项写 出书面说明,并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 章、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内容;使用计算机记帐的,还应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 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 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 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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