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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
财预[1999]112号
颁布时间:1999-09-14
1999年9月14日 财预[1999]11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稽查分局: 我市防洪工程维护费改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后,对一些销售收入 大、增值税抵扣较多的企业影响很大,企业负担加重,造成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困难。 为了保证我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本着不宜过多增加企业负 担的原则,经研究,现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建设 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水利基金征收办法》(财预[1999]41号)补 充修改如下: 一、将《水利基金征收办法》中第五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交纳防洪工程维护费。其中银行按利息收入 的0.4‰,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 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交纳。"修改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附征率为1%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对9月1日以前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防洪工程维护费,一律不予 退补。 对9月1日以前欠缴防洪工程维护费的,地方税务部门应按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 税、营业税税额的1%给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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