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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1999]68号
颁布时间:1999-07-14
1999年7月14日 财综[1999]68号 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我市高等院校使用的收费票证的管理,现将《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票 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根据《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 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包括中央及外地驻津院校),向接受全日制 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时,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高等院校在向学生收费时,必须使用加印"天津市财政局收费票证 监制章"的合法票证。合法票证包括两种,一是名称为"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 证"的一般收费票证;二是名称为"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专用票证"的计算机打印专 用收费票证。 第四条 本市各高等院校在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时,只能选择上述两种票证之一,不 能两种票证同时使用。 第五条 申请使用计算机打印专用收费票证的高等院校,须经市教育委员会、市财 政局对其计算机的硬件、软件程序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市教育委员会向市财政局财税管理二处出具同意使用计算机打印票据的函,市财政局 财税管理二处见此函予以办理购买计算机打印专用收费票证的手续。 第六条 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票证的管理,须建立辅助登记簿,对收费票证的 购买、领取、收回进行准确登记,对未使用的票证要有专人保管。 第七条 各高等院校在使用高等院校学生收费票证时,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 可证》上的收费标准填列。作废的票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将三联一起,与其他票证 的存根连号保存。 第八条 各高等院校使用的收费票证的其他管理,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高等院校在使用上述收费票证时,须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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