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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 免 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预[1998]146号
颁布时间:1998-10-20
1998年10月20 财预[1998]146号 各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国库各支 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 免 退"税办法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 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机关应按照"免抵退"税规定的审核要求,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出口货物 退税申请表及附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逐笔审核, 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并办理完退税手续后,按季度汇总填列《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情况审批表》(一式六份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 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报表》(一式两份附后,以下简称 《季报表》)。1998年前三个季度的《审批表》和《季报表》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国 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后各季度的《审批表》和《季报表》于每季度后20 日内报送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审批表》和《季报表》的填报范围包括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全部企业, 含办理"免抵",而不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此类企业也应按要求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 请表及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征税机关对出口企 业上报的申请表及所附各凭证审核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 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征税机关报送的《审批表》进行审核, 签署意见后,批复各征税机关,并抄送市财政局、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抄报市国家税务局。 四、各征税机关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批的"免抵"税金额,按有关出口企业 应纳国内增值税的预算级次,开具"更正通知书",并附《审批表》送同级国库办理调 库,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市级或区县级)和"免抵调减增值税"数额。 五、国库各支库按到征收机关送来的"更正通知书"及所附《审批表》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办理调库。由中央级的"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调入共享收入的"免抵调增增 值税"科目。 六、各有关政策,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按管理 权限进行解释。 附件:1、《关于实行"抵 免 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预字[1998]242号)(略)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情况审批表(略) 3、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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