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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通知
财综[1999]80号
颁布时间:1999-09-07
1999年9月7日 财综[1999]80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代收机构、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的要求,我市将全面实施罚缴分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加强 领导,周密组织,保障罚缴分离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于1999年9月15日前报实施方案,在方案中要界定本部门 实施罚缴分离的范围。对不能实施罚缴分离的项目要写明具体原因,由市财政局逐一 审定。 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1999年9月25日前确定罚款代收机构,并与代收机构 签订代收罚款协议(格式附后),并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实施罚缴分离后,代收机构管辖行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代收并缴入 市级及区县级国库的各项罚款分别汇总,填写"罚款收入代收代缴情况月报表"(格式 附后)报市财政局。 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缴分离后,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 印制的套印"天津市财政局罚没财物专用章"的《天津市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实施当场处罚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套印" 天津市财政局罚没财物专用章"的《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款收据》。该收据分为定额和非 定额两种。 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需持介绍信和实施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购 领《天津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款收据》,市级到财税管理二处 办理,区县级到区县财政局办理。 七、《天津市罚款统一收据》及其他罚款票据将从1999年10月1日停止使用。 八、区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缴分离的方案,由各区县财政局确定。 附件: 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略) 2、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3、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略) 4、 天津市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5、 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款收据(略) 6、 代收罚款协议书(示范格式)(略) 7、 罚款收入代收代缴情况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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