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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1998]65号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财综[1998]65号 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各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 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 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21号)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 支两条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           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 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 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21号)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落实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 两条线"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收入管理范围、形式及管理级次的划分   各级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均应纳入"收 支两条线"管理,具体项目包括:   (一)公安部门   受委托开展非刑事案件法医鉴定费、流动人口管理费、蓝印户口城市建设费、身 份证工本费、治安管理证件收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费、驾驶员IC卡管理费、各种通行证工本费、出入境管理收费纳入市级 财政预算管理;   治安联防费、110报警系统联网维护费、非机动车管理收费、交通安全基金、危 险品管理收费、蓝印户口簿工本费、《房屋出租户》标牌工本费、重大和特大交通事 故处理费、房屋出租管理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手续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企事业单位保卫器材管理费、 计算机病毒技术处理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存车业管理费纳入区县级财政专户管理。   (二)检察院系统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收缴的扣押款结案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法医鉴定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三)法院系统   诉讼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法医鉴定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工商部门   注册商标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合同鉴证费、 个体登记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上述四部门收取的罚没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二、收入的解缴   (一)解缴形式及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 号)、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 预字[1995]27号)、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和《天 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40号)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21号),结合我市具体情 况,对我市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方式,规定 如下:   1、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实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中汇缴和直接汇缴两 种方式。   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集中汇缴的,基层管理单位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的 解缴额度或比例于次月5日内逐级汇缴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次月10日内汇总缴入同 级国库。   实行直接汇缴的,应按规定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全额上缴同级国库,零星收费收 入,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 的,应即时上缴同级国库。   2、罚没收入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罚缴分离办法有专门规定外,其他执罚单位 一律就地缴入同级国库,不得隐匿不缴、挪用或自行坐支。   3、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比照纳入预算管理上缴方式执行。   (二) 监缴部门   市财政局财税管理二处负责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情况的监缴工作。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本区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解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情况的监缴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 收入和罚没收入,凡由执收执罚机关就地解缴入库的,由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专员办 事处就地监缴;采取逐级汇缴、由主管部门集中解缴中央国库的,由财政部监缴,财 政部驻天津市财政专员办事处对汇缴情况进行监督。   三、帐户管理   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要对本部门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所属单位,进行银 行帐户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向财政部 门领报经费,并对所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二级管理单位(向主管部门领报经费, 并对下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可开设银行基本帐户、支出帐户、代解预算收入帐户、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各一个,基层管理单位(向上级管理单位领报经费,仅本单 位使用,没有下属拨款单位的)只能开设银行基本帐户、支出帐户。   基本帐户核算财政拨入正常经费和其他收入资金。   支出帐户核算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返还资金。   待解预算收入帐户核算待解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核算待解缴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在财政部门指 定银行开设。   四、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在对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 收入实施监缴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核报表。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 送《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 月报表》,各区县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汇总报市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要 对公检法工商部门报送的上述报表和解缴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并与国库和财政专 户和罚款代收代缴单位进行对帐,对不按规定及时解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应予 催缴,对解缴预算级次出现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二)日常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   1、《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部门罚没收入 统计月报表》的真实性情况;   2、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和收取范围和标准的情况;   3、领取、管理、使用、缴销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的情况;   4、管理代解预算收入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的情况;   5、依法建帐反映、核算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情况;   6、需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施稽查,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可 以根据需要采取调取相关资料和实地稽查等不同方式。具体实施稽查之前,应当制定 稽查计划或稽查方案。实地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执行回避制度。   (三)严肃处理违反违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问题应向财政部报告;需要追 究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移交行政监察部门处理,其中需解 除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 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需追 究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 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的;   2、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   3、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   4、据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5、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   (四)财政部门建立监缴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缴工作责任制。对擅 自减免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以及不严格执行监缴制度造成 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国家造成重 大损失需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办 法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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