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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1999]84号
颁布时间:1999-09-15
1999年9月15日 财综[1999]84号 新四区、五县、塘沽、汉沽、大港区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为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现将《天津市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耕地开垦,稳定我市耕地面积,实现全 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耕地开垦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市级土地出 让金政府净收益中提取的专门用于开垦耕地的资金。 第三条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整理耕地,扩大耕地面积; (二)连片开垦新耕地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编制耕地开垦年度计划、实施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四)耕地开垦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检查验收; (五)开垦耕地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各项建设占用耕地预测情况和全市土地后备 资源状况,初拟年度耕地开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依据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开垦计 划,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市财政 部门按照年度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至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财 政部门将资金拨至申请耕地开垦项目的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对耕地开垦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耕地开垦项目周期分为项目初选(项目建议和初步选定)、项目准备(可 行性研究、评估论证、扩初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耕地开垦项目报批程序为: (一)耕地开垦者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初选后,通知入选项目单位进行评估论证,编制项目可行 性报告。 (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择优筛选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开垦耕地 计划指标,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区县级的总项目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报市土 地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可获得耕地开垦专项资金。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的金额, 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开垦地块具体情况核定。 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开垦单位签订《开垦耕 地协议书》,经认定在耕地开垦自有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市财政部门先行拨付60%的 市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开垦项目完成后,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开垦单位提请验收。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再拨付其 余40%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并通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重新开垦,开垦完成后 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再行拨付其余40%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验收仍不合格的, 责令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开垦单位退还拨付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并按协议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 (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季度将《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为保证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定期对耕地 开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发 现有截留、挪用耕地开垦专项资金,除全部收回截留、挪用资金外,并停拨该部门专 项资金。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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