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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津政发[1998]62号
颁布时间:1998-07-21
1998年7月21日 津政发[1998]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 工商局、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市分行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 就业的若干政策》,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实施好再就业工程,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促进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 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 如下政策。 一、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1、 下岗职工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 动,劳动行政部门凭营业执照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200 元的补贴。对符合贷 款条件的,金融部门积极发放贷款,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一年 的一次性贷款贴息。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意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 费。 2、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给予 一次性安置费。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半月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最多不 超过36个月的工资。自谋职业期间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到农村依法开 垦荒地、撂荒地和利用滩涂、水面进行农业或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 定,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自有收入的一年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符 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 一年的一次性贷款贴息。 4、 下岗职工从事家庭手工业劳动的,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给予扶持。在购置 必要设备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缴各 项地方行政性收费。 5、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期间,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 机构代管档案,代办各项社会保险。 二、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 6、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缴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占原从业 人员总数30%以上的,两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意 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 给予贷款支持,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一年的一次性贷款贴息。 7、 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的,职工所在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场 地、设施、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8、 新建以安置下岗职工为主的商贸街(市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全部从 业人员80% 以上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下岗职工在商贸街(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三年内免缴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市场管 理费一年免缴、两年减半收缴。免缴期满,由商贸街(市场)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代缴 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手续。 9、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 税、营业税,免缴各项行政性收费。 10、下岗职工从事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饮食服务业,除享受“放心早点工程”的政 策外,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免缴各项行政性收费。 四、鼓励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 11、下岗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并转移劳动关系的,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 保险基金中对职工给予500元奖励。 12、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并在职工转移劳动 关系前,结清拖欠的一切费用,确不能清付的,双方可签定分期清付协议。同时发给 职工一个月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 13、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并签 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一人,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招用单位 1200元的补贴。 14、新办用人单位当年招用下岗职工并转移劳动关系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行 政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 门认定意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三年后,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 数30% 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15、对当年招用下岗职工并转移劳动关系,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达到本单位职 工人数30% 以上,产品确有市场,经营管理较好,符合贷款条件的用人单位,金融部 门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在办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时,工商、土地、房屋等管理部门按 照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抵押借款合同鉴证费、他项权登记费等费用,中介服务机构减半 收取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劳动行政部门按每招用一人,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 500元的贷款贴息。 六、促进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改造、改组,积极发展生产,实现下岗职工返岗 16、企业通过改革、改造、改组,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下岗职工返岗,经劳动行 政部门认定,返岗一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 的,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国有中小型企业盘活资产存量,安置下岗职工 17、企业出售时,购买方一次性付款并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签定两年以上劳动 合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批准,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 案,降低原评估价或市场竞价的30%; 安置90%的, 降低20%; 安置80%的, 降低10%。 18、企业利用原有厂房、仓库等,改造为商贸经营场所的独立核算企业,招用下 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 税;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意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 八、发展公益事业,拓展就业岗位 19、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在进行市政和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 草等公共工程建设时,对适合下岗职工从事的工作,优先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 下岗职工承担,给予合理劳动报酬。 九、大力开展转业转岗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20、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为下岗职工举办的转业转岗培训,免收培训费,其他费用 减半收取。 21、企业为本单位下岗职工举办转业转岗培训,半年内返岗率达到70% 的,劳动 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贴。 22、下岗职工参加各类办学单位举办的转业转岗培训,培训费及其他费用减半收 取。半年内再就业率达到70% 的,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办学单位给予适当 补贴。 十、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23、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规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规定发 放基本生活费。 24、各级各类办学单位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的子女入托、就学,按照有关规定减 免学杂费。 25、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应 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 以上各条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 企业正式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 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因 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的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身份认定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 定。 我市已经颁布的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关规定,凡与以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均按 以上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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