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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罚没票据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1999]122号颁布时间:1999-10-29

       1999年10月29日 财综[1999]122号 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 志同意,现将罚款票据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罚款时,必须发给当事人由本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津财丙(199901)】(格式附后)。   二、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当场处罚并收缴罚款的,必须发给当事人由本部门制作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定额津财甲(199902)、非定额津财乙(199902)】(格式附后)。   三、在上述统一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此前使用的代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天 津市当场收缴罚款收据"【津财甲(199901)、津财乙(199901)】即行废止。   四、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购领罚款票据,需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介绍信和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分别到市财政局财税管理二处和区县 财政局办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罚缴分离规定执行情况和罚没票据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年底以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罚缴分离 及罚没收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六、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 本"通知"执行。 附件:1、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定额、非定额)(略)    2、天津市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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