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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一[1996]35号颁布时间:1996-03-18

     1996年3月18日 财企一[1996]35号 财税系统各单位、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从1996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市财政局以财企一[1994]57号文件转发)第一条 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减免 税执行期限,均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30日国税发[1996]2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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