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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企业从联营单位分来的税后利润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一[1997]32号颁布时间:1997-05-20

     1997年5月20日 财企一[1997]32号 财税系统各单位、各企业总公司(局):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加快 我市滨海新区的发展,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企业从上述三区联营单位分 来的税后利润征免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合资的,从1 997年1月1日起,其从联营单位分回来的税后利润,不再按税率差补交所得税。 二、我市企业投资于外省市的,其分回的税后利润征免所得税问题仍按我局下发 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一[1994]6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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