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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一[1995]76号颁布时间:1995-11-14

     1995年11月14日 财企一[1995]76号 各企业主管局(公司)、财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我市财政部门实际退给企业的流转税,企业要全 部作为“补贴收入”反映在企业当年损益户。上述税款,企业要首先抵补当年和以前 年度的亏损及消化潜亏,对抵补亏损和消化潜亏后余下的利润部分,暂免征所得税, 全部转入企业盈余公积金。 年终,企业在计算提取工资时,应将财政部门返还的流转税税款抵减企业应交增 值税,不得重复计算提取效益工资。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补税等有关问题,请继续按照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一[1994]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9日财税字[1995]8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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