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5]37号
颁布时间:2005-01-18
2005年1月18日 京财会[2005]37号 市经管站、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财政 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04]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 通知
上一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废止《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