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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废止《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5]1029号
颁布时间:2005-05-19
2005年5月19日 京发改[2005]1029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 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1995年12月,原国家计委、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5]232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广告服务收费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广告业的不断发展, 广告服务价格已经形成有序竞争,《办法》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01年国家计委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决 定将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办法》及依据《办法》制定的《关 于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费 [1996]381号)于即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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