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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送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等材料的通知
京财会[2005]717号
颁布时间:2005-05-23
2005年5月23日 京财会[2005]717号 北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全面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按 照财政部24号令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2004年会计师 事务所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 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 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 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二、报送时间:2005年5月31日之前。 三、报送地点:北京财政局会计处(海淀区阜成路15号)622室。 四、编报要求及说明: 1、此次报送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等材料,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资料备案的 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希望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高度重视,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内容 要求填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漏项,字迹清晰。报表一律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并盖 章,同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12月31日为准进行填报。 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按要求签字盖章。 3、报表4中的企业类型是指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 其他五种类型。 4、报表4中的审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 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鉴证性报告。 5、报送的报表及相关材料应用A4纸打印,同时报送软盘。 在编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联系电话88549 672、6842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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