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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的通知
京经贸管字[2000]005号
颁布时间:2000-01-03
2000年1月3日 京经贸管字[2000]005号 各局(总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淀试验区、昌平科 技园区、各区县外经贸委: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登记制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须提交的材料除文中所列的四项外,还须提交下 列材料: 一、 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 申请登记自营进出口权企业概况表。 请各主管部门协助我们做好申请企业的审核登记工作。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的通知(1999年12月7日 外经贸政发[1999]66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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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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