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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颁布时间:1998-06-12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 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 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 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 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 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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